6月4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将进行调整,调整之后,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570元/月,二类区为1400元/月。
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调整 缴存比例不变
《公告》中指出,昆明市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00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9,088.00元的职工,按19,088.00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9,088.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月缴存基数计算。
而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低工资标准,因此,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57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40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
此外,《公告》中进一步明确,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8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算算账:每个月缴多少?
根据公告,2018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同时结合今年5月份,国家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可以算出,昆明市一类和二类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金额:即,*高金额:19088元*12%*2=4581.12元;一类地区*低金额:1570元*5%*2=157元;二类地区*低金额:1400元*5%*2=140元。
附:
关于调整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50.00元,月平均工资为6,362.50元。因此,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00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9,088.00元的职工,按19,088.00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9,088.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月缴存基数计算。
2018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57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40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因此,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570.00元/月,二类区为1,400.00元/月。
三、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8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