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普洱市发布相关文件称,为贯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情况,发布相关文件。
云南普洱市
通知指出,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可变更(转让);买受人在购买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若出具在普洱市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可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但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购买第二套住房。
同时通知称,将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网地产)